诺宝吖直播回放(念斌案中辩护人的作用)

近日熟读《刑辩之道》一书,受益匪浅。

(一)对证据辩护的相关程序保障需要跟进

看点3

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有些案件,完全没有羁押的必要。比如,企业单位并不严重的经营犯罪案件。办案机关的通常做法就是法人代表羁押、企业帐户财产查封。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案件还未审理,企业经营已难以为续,企业职工的生活面临困难。由此直接导致,既使法院宣判无罪,但这个企业已经难以挽回。这实际上是不必要的代价。

(二)刑事专业问题判断基本格局的新旧转换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因此,认定事实不能仅凭伍某的简单供述,要看其他证据,其他证据不能支持被告人供述,则不能认定。

(二)证据辩护是以一种更为精细化的辩护方式作为手段

对律师最极端的差评,莫过于莎士比亚说的:“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还好,这已是过去式。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人,面对的个案纷繁复杂,面对的当事人也是各行各业,如何在每一个案件中抽丝剥茧,透过某一方面的专业从而达到案件的核心,触到案件的法律本质。

对于上述指控,任艳红均翻供称自己无罪,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逼我的,公安把我带到刑警队,不说就不行……”

华商报:从收到撤诉裁定书到无罪释放,过程艰难吗?

华商报记者:王利民 编辑:李华

(4)辩护人从现场勘查录像中注意到,李忠山家几十种农药被提取了,还有茶几上用过的卫生纸也被提取了,为何在提取清单中不列,也不进行鉴定?至少卫生纸很关键,如果死者食用毒鼠强,又用卫生纸擦拭过嘴唇(在案的证据显示:吴士国用卫生纸给李忠山擦拭过嘴唇),那么卫生纸一定能检测出毒鼠强,是否也是送检后没有鉴定出毒鼠强,而被人为在鉴定中忽略了?

(二)在引入与限制之间的立法控制

华商报:你们接手这个案子后最棘手的问题有哪些?

曾因登载文章指责李庄为“黑律师”,而在2011年被李庄起诉的《中国青年报》,在今年2月登载了一篇文章,名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护法治》。可见,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于律师的作用已经有了全新的认识。因为,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就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就是保障人权。

据任艳红回忆:她与丈夫吴士国去李忠山家参与抢救时看到,前出厦檐下有一长条茶几,桌上盘子里有水饺,地上散落着水饺,一个笊篱里也有部分水饺,应该是吃着饭,一家“犯病”了。

有些案件,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并没有对有异议的证据和无异议的证据进行区分;我本人至今还未碰到任何一个法院在庭前会议时,就出庭证人名单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的庭前会议,除了控辩双方交换证据外,没有其它任何作用。

作为辩护人,不能沉溺于法律知识,对法条烂熟于心,却对世上其他知识一无所知,固然术业有专攻,专业知识是我们安身立命的首要,但对其他领域、行业有所知晓,对于我们更好、更成功的服务当事人,更是不可或缺的。

(一)专家辅助人的基本定位应进行适度的扩张

(3)从李忠山家提取、扣押的两个馅子盆,从任艳红家搜查扣押的刀片四把,为何不做鉴定??毒鼠强属于剧毒物,粘在任何物品上,不宜去除、也不易挥发,既然任艳红供述,最后一次向两个馅子盆都投放过鼠药,且是用自家的刀片划开的鼠药袋,那么馅子盆和刀片上一定留有毒鼠强。对如此重要的物证,且需要印证任艳红供述真实性的物证,怎会不做鉴定?恐怕只有一种解释,馅子盆、刀片都送检了,没有鉴定出毒鼠强,与任艳红的供述相互矛盾,被人为在鉴定意见中忽略了。

尽管,犯罪嫌疑人伍某在其口供材料中承认每盒药品他加了0.2-0.5元的价格卖给客户,但是,在案其他证据所显示的,却是相反的事实——

与传统辩护形态不同的是,证据辩护的直接对象是公诉方的指控证据体系,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证据准入与运用方面的辩护来最终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证状态,达到说服法官的效果。以公诉方的指控证据体系为对象为证据辩护确立的基本的方向。在刑事诉讼当中,由于公诉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辩护方的初步目标是使控方证据体系被削弱甚至颠覆便可以取得辩护的效果。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辩护方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对公诉方的指控证据体系进行瓦解、削弱或者合理解释。以201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宣判的陈辉涉嫌杀人案为例,在该案当中被告人被控杀害其同居女友,控辩双方的一审证据整理如下表一所示。通过该表,可以发现辩方律师对于控方的指控体系的不同证据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对于案发现场、杀人行为等客观犯罪事实方面,辩方以无现场证据为由给予了彻底的否定;对于死亡时间、两部手机之间在同一个基站进行联系等,辩护方通过对证据本身证明力的分析给予了缓和和削弱,使得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强度被严重削弱;对于双方吵架、血潜指纹、裹尸毛巾上留下DNA证据、在电脑上留下的搜索痕迹等证据,辩护方则是进行了尽可能的合理解释。辩护律师针对控方证据体系的这些辩护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后本案被告人在一审被判决无罪。

为什么要保护律师辩护权?

在2012年9月一审和11月一审二次开庭时,法院审理认定任艳红对李忠山一家实施了5次投毒。

本案侦查阶段9次讯问、费县检察院批捕1次讯问、审查起诉1次讯问,均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这11次讯问笔录均被一审判决采信作为了定案根据。如此重大的“四口之家灭门案”,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定有、也必须有同步审讯录音录像。案卷中有一份独立(非任何一份讯问笔录的同步)的审讯录像,虽然是被剪辑、整理、删改、选择性录制的,但至少能证实本案具备同录的条件,侦查机关也有同录的执法意识,那么只有一种解释,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被隐匿、拒不出示!

附:2018年4月1日起北京市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当事人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的全过程,律师要对每一个环节烂熟于心。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检察院撤诉

2012年在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在第192条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样一个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当中所没有的新条款赋予了控辩双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这一修改仅仅是众多辩方权利扩张的一个例子而已。但这一条款很快便因为在一系列重大影响性案件中被频频应用而引人关注。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为令人关注的是福建的念斌案和上海的林森浩案。2014年8月22日,中国社会广泛关注的福建念斌案在在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在历经8年10次开庭审判,遭遇了四次死刑立即执行的有罪判决之后,念斌投毒杀人一案最终因为检控方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的终审判决。控辩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两名死者是否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而死亡。在该案漫长的办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机就是辩方律师邀请了多位专家加入辩护团队,对控方有关中毒过程相关证据的鉴定提出重要质疑,严重动摇了控方的证据基础,并最终导致了念斌案的无罪判决。由此可见,法庭科学专家在该案事实认定和法庭辩护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专家在诉讼过程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所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也被称为“专家辅助人”。作为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念斌案充分地展现了专家辅助人在刑事审判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几乎在同一时间,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因为涉嫌投毒致室友死亡而引发国内外关注。对于林森浩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两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针对控方的结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在二审当中提出了与鉴定意见完全不同的颠覆性意见,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提出了全新的解释,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 作者:piikee   分类:NBA]